7.2 输配水


7.2.1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的要求。
7.2.2 当城市原水输水采用2条及以上管通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当采用单管时,应具备多水源或设置调蓄设施,并应保证事故用水量。
7.2.3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7.2.4 当原水管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
7.2.5 配水管网应保障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和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需求,并应满足消防时和事故时用水需求。
7.2.6 消防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7.2.7 设计事故供水量不应小于设计水量的70%。
7.2.8 城市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7.2.9 城市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的要求。
7.2.10 在有冰冻风险的地区,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1 金属管道的内外壁应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7.2.12 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的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处,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2 应选择安全可靠、适应内压、耐久性强、便于运输安装的管材。
    3 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采取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 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应与管廊主体设计结合,并应采取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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